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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来源:发布时间:2025-06-10 10:06打印页面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级每年度对同一企业开展入企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年度对同一企业检查总频次累计不超过6次。

  个案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通过12345热线、信访投诉等被群众投诉举报的;

  2.国家、省级相关部门交办转办要求查处的;

  3.配合国家、省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的;

  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需要进行检查的;

  5. 经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的;

  6.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媒体曝光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8.企业存在生态环境整改问题需要现场核查的;

  9.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

  10.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需开展现场核查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需要进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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