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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14)

来源:河南环境发布时间:2024-07-25 14:58打印页面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14),主要涉及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行为。

  案例:河南省科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净水材料公司和某陶瓷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两家公司均委托了河南省科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环境公司)开展环境检测。但科龙环境公司未实际开展检测即对两公司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科龙环境公司对某净水材料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采样原始记录显示,2023年6月15日23时至16日08时,该公司检测人员分别对熟料破碎、熟料球磨以及成品包装工序等14个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颗粒物检测。但执法人员调取净水材料公司监控视频发现,科龙环境公司检测人员于6月15日09时进入净水材料公司,仅查看了企业生产情况而未开展实际检测,12分钟后即驾车离开。为掩盖虚假检测的事实,科龙环境公司以开展夜间检测的名义取得净水材料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合,于7月12日晚进入净水材料公司补拍检测照片。

  科龙环境公司对某陶瓷科技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采样原始记录显示,2023年3月3日09时30分至19时08分,该公司检测人员分三个时段对破碎、上料和造粒塔废气开展检测。但执法人员调取陶瓷科技公司监控视频发现,科龙环境公司车辆于3月3日09时40分进入,11时48分驶出,在之后12时至19时的两个检测时段未实际开展检测。

  查处情况

  河南省科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3月5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5300元。

  案件启示

  个别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了抢占市场,肆意降低监测费用,进而采取严重缩短监测时间甚至不赴现场采样直接编造监测数据等手段降低监测成本,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环境管理秩序。本案中,面对当事人“检测车辆将人员送至净水材料公司后离开,留下检测人员开展检测”的辩解,执法人员通过长时间查阅视频监控查明自检测车辆后再无检测人员进出净水材料公司,证实检测人员随车辆一同离开,未实际开展检测的事实;通过询问净水材料公司负责人并调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翻了当事人“在夜间登高对14个排放口分别开展人工检测”这一严重不符合常理的辩解,扎实固定了其出具检测报告违法证据,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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