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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4-00164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4-06-28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4〕4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1281796771424F)上报的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项目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工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备煤工序卸煤、输送、破碎、筛分、转运、煤仓等环节废气分别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气化工序旋风分离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甲醇装置精馏不凝气经闪蒸气压缩机压缩后返回低温甲醇洗工序;酚回收脱酸塔废气、酚蒸馏塔不凝气等均送硫回收装置处理;低温甲醇洗废气采取两级串联RTO工艺处理后并入锅炉脱硫系统处理后排放;硫回收尾气、醋酸工艺低压回收尾气、煤气水分离膨胀气等均送锅炉燃烧后排放;锅炉烟气废气经电袋除尘、SCR脱硝、氨法脱硫工艺处理后排放;醋酸罐区装车废气经水喷淋后排放;硫酸铵烘干废气经填料洗涤塔处理后排放;砌块砖生产废气经各自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各项废气经处理后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要求。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废水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原则处理,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西厂区高浓工艺废水经酚氨回收后经调节+水解酸化+SBR+厌氧+好氧+高氟水处理+气浮处理;甲醇装置精馏废水、醋酸装置清洗废水、净化废水、生活废水采取生化处理,以上两股废水合并后经强氧化工艺+氧化塘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脱盐水装置排水等清下水一并排入义马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东厂区变换洗涤废水经UASB厌氧+改良A/O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一并排入义马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排放标准要求和义马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物料、污水及废气等采用架空管道密闭输送,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完善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加强日常巡检和管理,加强与园区管委会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应急联动,设置“单元-厂区-园区/区域”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项目锅炉烟气排放口应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等在线监测设施。项目污水总排口应安装pH、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在线监测设施,设立明显标志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及周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等内容进行监测。

  (七)项目西厂区改建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废气:二氧化硫134.98吨/年、氮氧化物363.18吨/年、颗粒物89.7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470.11吨/年;废水:化学需氧量598.29吨/年、氨氮40.55吨/年。项目完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废气:二氧化硫100.7吨/年、氮氧化物336吨/年、颗粒物61.7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95.91吨/年;废水:化学需氧量552.6吨/年、氨氮38.2吨/年。东厂区新增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5.99吨/年、氨氮0.372吨/年。项目完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别削减了废气:二氧化硫34.28吨/年、氮氧化物27.18吨/年、颗粒物2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374.2吨/年;废水:化学需氧量39.7吨/年、氨氮1.98吨/年。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在西厂区改建工程投产前完成防护距离范围内村民住宅搬迁;在义马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建设到位前项目不得新增废水排放;现有二甲醚、合成氨、硝酸和硝胺生产装置应在项目投运前关停到位。

  五、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严格实施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6月2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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