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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425MA47181K80)上报的由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平顶山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能力212万平方米/年电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所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落实现有工程“以新带老”措施。连续镀线实施全封闭,其他生产线采用透明板进行整体封闭,各生产线废气采用双侧槽边吸风系统、顶吸系统密闭收集,经处理后外排废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废气排放标准要求。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燃气锅炉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后排放,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2.废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要求处理,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交叉串排,生产废水不得混入雨水外排。镀镉、镀铬、镀镍的电镀工段(含铬钝化、镍封、退镀工序等)废水分别处理,全部回用不外排;焦铜废水、含氰废水、综合废水分别预处理后进入深度处理设施,出水再经中水回用设施处理后清水回用,浓水进入有机废水预处理设施;有机废水、酸碱废水分别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生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部分回用,部分经总排口外排至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及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
3.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四周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废水总排口应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铬、总镍、总氰化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及周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等内容进行监测。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与开发区协调配合,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联防联控机制,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本项目新增重金属铬排放量34公斤/年,从全省重金属减排结余量中调剂;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255吨/年,从郏县恒大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关停项目中替代;新增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1.82吨/年、氨氮1.82吨/年,从叶县广安路南污水处理站2021年减排项目中替代。项目完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33.86吨/年、氨氮1.97吨/年、总铬34公斤/年、颗粒物3.1吨/年、二氧化硫0.728吨/年、氮氧化物2.130吨/年。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加强与当地政府配合,在本项目投运前,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改造工程、区域事故水池、河道拦截措施需建设完成。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分别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2月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