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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3-00174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3-09-19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环评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和2023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文  号: 豫环办函〔2023〕6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环评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和2023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规范环评市场,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省厅组织开展了环评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和2023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工作,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环评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1家环评编制单位存在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问题,15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遗漏评价因子、环境质量现状数据监测频次或布点不符合相关规定、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或结果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一般性质量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对12家环评编制单位以及13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将上传至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并记入诚信档案。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受到失信记分的环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要汲取教训,规范环评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编制单位和人员要引以为戒,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落实主体责任,并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在受理、审批环节做好环评文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审批工作质量。

  附件1 环评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pdf

  附件2 2023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pdf

  2023年9月1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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