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文〔2023〕8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分局、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办〔2018〕22号)精神,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现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林业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