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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3-00052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3-04-25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沈丘县三闸纺织有限公司搬迁升级8000吨/年高档毛浴巾染整、12000吨/年纺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3〕18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沈丘县三闸纺织有限公司搬迁升级8000吨/年高档毛浴巾染整、12000吨/年纺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沈丘县三闸纺织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1757828765)上报的由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省沈丘县三闸纺织有限公司搬迁升级8000吨/年高档毛浴巾染整、12000吨/年纺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印染生产线工艺废气采用“滤网过滤+多级喷淋洗涤+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危废暂存间废气密闭收集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要求。

  2. 废水。项目废水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原则处理,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全厂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其余排放至沈丘县产业集聚区沙南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应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间接排放标准和沈丘县产业集聚区沙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 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 固废。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设立明显标志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土壤、地下水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本项目为异地搬迁项目,项目实施后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52.5267吨/年,氨氮0.6477吨/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0.0214吨/年,氮氧化物0.125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2217吨/年。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沈丘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3年4月2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沈丘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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