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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会议集体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来源:河南环境发布时间:2022-12-15 19:58打印页面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王仲田主持召开2022年度第50次厅党组会议,集体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会议指出,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共九章九十条,对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及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针对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难点、痛点,特别是群众反映集中的广场舞喧嚣、机动车“炸街”、酒吧扰民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很多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的措施和规定,积极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是一部真正解决噪声扰民、噪声污染问题的好法律。

  会议强调,一是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法律修订的重要意义。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深恶痛疾,但是噪声污染调查取证难、监测难、追责难的问题却长期存在。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法律修订的重要意义,切实用法律武器推动防噪、降噪、治噪,用法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和谐安宁环境的需要。二是积极担当作为,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新增目标考核制度和违法举报制度,新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保护、宁静区域创建、绿色护考和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制度等,我们要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完善制度标准,建立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机制,完善工业噪声排污许可制度,制定噪声排放控制地方标准,建设噪声监测省级网络平台,推进省辖市(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推动噪声治理技术攻坚,为更好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打好基础。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问题。三是创新方式方法,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丰富了责任种类,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新增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完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依当事人请求调解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等等。我们要不断提升监管工作能力,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噪声违法行为,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四是提高思想认识,持续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力度。噪声问题涉及生产生活的很多方面,关系千家万户,每个人都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让人民群众知道什么合法什么违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全社会自觉减少各类噪声排放,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下一步,要持续加大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力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切实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让全社会共享和谐宁静的环境。

  厅领导,驻厅纪检监察组、厅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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