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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2-00228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2-11-17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崤函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2〕79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崤函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三门峡灵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1282MA9KEX4469)上报的由河南绿韵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中国崤函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连续镀线实施全封闭,其他生产线采用透明板进行整体封闭,各生产线废气采用双侧槽边吸风系统、顶吸系统密闭收集,经处理后外排废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废气排放标准要求;电泳漆工段有机废气经过滤、吸附处理,电泳漆烘干有机废气经天然气催化燃烧炉燃烧处理,外排废气分别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建议值要求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的要求;电泳废气催化燃烧炉燃烧尾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要求;备用天然气锅炉外排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要求。

  2.废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要求处理,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交叉串排,生产废水不得混入雨水外排。镀镉、镀铬、镀镍的电镀工段(含铬钝化、镍封、退镀工序等)废水分别处理,全部回用不外排。有机废水、酸碱废水分别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部分回用,部分与经处理的焦铜废水、含氰废水、综合废水合并经总排口外排至灵宝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中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镍、总锡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灵宝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城东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应满足《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要求。

  3.噪声。东、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西、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废水总排口应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镍、总镉、总铬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及周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等内容进行监测。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项目实施后,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3035吨/年、二氧化硫0.0661吨/年、氮氧化物1.211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5647吨/年;入环境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9.7918吨/年、氨氮1.4844吨/年;重金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总铬94.0112公斤/年、总镉4.948公斤/年,合计98.9592公斤/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从2021年关闭的阳平镇长宏新型建材厂等18家企业削减量中倍量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1年关停的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削减量中倍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关闭拆除的华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削减量中倍量替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从灵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2022年完成的提标改造项目削减量中等量替代;重金属排放量从在建的灵宝市新凌铅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城入园”多金属综合利用提升改造项目削减量中1.2倍替代,在本项目投运前上述减排工程均应完成。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与当地政府配合,加快推进灵宝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城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确保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达标,待城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投入运行后,本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七、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2年11月1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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