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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2-00126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2-06-22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建平顶山至漯河至周口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2〕3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建平顶山至漯河至周口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9G1U7U5L)上报的由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新建平顶山至漯河至周口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发改基础〔2016〕1536号)》宁洛高铁的组成部分,《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10个工作日内,向平顶山市、漯河市、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三)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四)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扬尘防治,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物料拌合站位置、粉状筑路材料堆放地点应远离环境敏感点;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路面硬化、物料覆盖、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及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运营期,车站餐饮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2. 废水。施工期,跨河桥梁基础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设置围堰及临时排水沟疏导施工废水,桥梁钻孔桩施工产生的泥浆干化处理后外运,严禁向水体排放,尽量减少桥梁施工对水体的影响;施工营地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施工废水收集处理后重复利用不外排。运营期,平顶山西站、周口东站新增生活污(废)水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漯河西站新增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平顶山南站、舞阳北站、周口西站3座车站生活污(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的水质标准,综合利用。

  3. 严格落实环境振动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针对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提出的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纳入工程拆迁一并实施。施工期,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爆破噪声及振动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施工机械和设备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落实工程搬迁、功能置换、安装通风隔声窗、设置声屏障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噪声影响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强运营期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保护措施,避免噪声污染扰民。

  4. 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各种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控制。施工期,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清运。

  5. 电磁辐射。应采取措施减缓电磁环境影响,牵引变电所、通信基站等选址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牵引变电所场界工频电场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加强运营期电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五)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期,应强化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设置表土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拦挡、设截排水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土地整治或生态修复等措施,减轻施工期的生态影响;运营期,采取绿化、路基边坡防护、增殖放流、生态监测等措施,确保沿线生态逐步恢复和改善。

  工程穿越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区和准保护区,应严格落实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施工期,应合理布置施工营地,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营地、预制场、拌合站、施工机械维修点等;弃渣、泥浆等固废及时外运,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避免溢流进入水体造成污染。

  工程穿越漯河市沙澧河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和三级保护区,漯河西城月湖湾省级森林公园,漯河澧河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周口市西华县贾鲁河省级湿地公园保育区,井李遗址和宋庄三姓坟等文物保护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运营符合相应保护地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六)防范环境风险。项目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桥梁钻孔泥浆采用天然泥浆;变电站设置变压器事故排油坑及专用集油池;穿越环境敏感区段应进一步加强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2年6月2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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