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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2-00107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2-06-02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邦维高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气囊平织布涂层、织带染色和DB携行具套装、作战套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2〕3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邦维高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气囊平织布涂层、织带染色和DB携行具套装、作战套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邦维高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622MA48199C7U)上报的由郑州市东方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邦维高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气囊平织布涂层、织带染色和DB携行具套装、作战套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鹤壁市鹤淇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涂层、染色、印花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二、纺织印染与服饰制造”A级企业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加盖密闭收集,经处理后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食堂油烟经处理后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中型规模标准。

  2. 废水。低浓度废水经低浓度废水预处理单元处理,高浓度废水经高浓度废水预处理单元处理,二者混合后进入暂存池,部分进入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部分经总排口进入淇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水质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和淇县城北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 噪声。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 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险废物暂存库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1号车间及3号车间设置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口、废水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0.0508吨/年、颗粒物0.8514吨/年、氮氧化物0.208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8937吨/年,由2021年关闭的淇县本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甲缩醛、8万吨/年甲醛项目削减量中倍量替代,颗粒物0.8514吨/年,由2021年关闭的淇县旺源化工项目3万吨/年二硫化碳项目削减量中倍量替代;化学需氧量3.1391吨/年、氨氮0.3139吨/年,由2021年转产的淇县现代化食品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绿色无公害猪肉及制品深加工项目的削减量中等量替代。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鹤壁市生态环境局、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淇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2年6月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鹤壁市生态环境局、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淇县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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