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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来源:发布时间:2021-02-03 18:22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21〕4号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1168N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1日依据一体化专项执法行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你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院正在使用8000F-DSA进行介入手术,正在使用日立64排CT为病人进行检查,而8000F-DSA和日立64排CT两台射线装置配套的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经调查,2013年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对《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豫环辐表〔2013〕75号)进行批复,8000F-DSA为该项目的其中一台射线装置,于2017年3月投入使用,该项目其它装置均已通过环保验收。2016年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对《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豫环审〔2016〕295号)进行批复,日立64排CT为该项目的其中一台射线装置,于2017年6月投入使用,该项目其它装置未购买。两个项目均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你院8000F-DSA和日立64排CT两台射线装置配套的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而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医院介入手术登记表、CT预约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8000F-DSA和日立64排CT两台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设施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而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事实。

  你院于2020年12月25日签收了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20〕4号),告知书告知你院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院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2020年11月26日,医院组织召开了验收评审会,邀请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评审。2020年12月1日在医院网站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公示,12月28日公示期满,医院将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备案,请求减轻或免除罚款。经集体研究,我厅部分采纳你院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20〕4号)、《送达回证》、你院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院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形。鉴于医院在现场检查后进行整改,组织环保验收,存在从轻处罚情形,我厅决定对你院在该处罚档次下限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厅对你院的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给予罚款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执法监督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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