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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再次报送“十四五”国控断面水质目标及填报“十四五”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表的函》(环办便函〔2020〕371号)要求,现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组织所属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研究,结合实际,报送本辖区“十四五”国家考核饮用水水源地及水质目标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地名单的确定原则
1. 省辖市级和县级市饮用水水源地。
2. 饮用水水源地使用状态为在用(年取水量不为0)的饮用水水源地。
二、水质目标确定原则
(一)“水十条”考核水源
“水十条”考核目标为Ⅱ类或Ⅲ类的水源:“十四五”水质目标
不得低于“水十条”考核目标。
“水十条”考核目标为“不低于现状”的水源:“十四五”水质目标为“达到或优于Ⅲ类”,其中因环境本底原因导致超标的,“十四五”水质为“保持稳定”。
(二)其余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
“十四五”水质目标为“达到或优于Ⅲ类”,其中因环境本底原因导致超标的,“十四五”水质为“保持稳定”。
三、填报要求
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研究上报,杜绝出现虚报、瞒报情况发生。请各地于2020年12月10日前以正式红头文件的形式,将辖区内国家考核饮用水水源地名单及水质目标表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南水北调处。
联 系 人:李华召
联系电话:0371-66309257
2020年12月3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