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环保文件 > 豫环办 > 2020
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002 分类:
发布机构: 科技标准处 发文日期: 2020-04-20
名  称: 关于公布2020年度河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20〕24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公布2020年度河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和《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有关要求,经筛选审核,省生态环境厅确定了2020年河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和指导。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告知辖区内相关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管理水平,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审核工作中出现敷衍了事、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采取惩戒措施,提升审核效率,确保审核质量。

  二、落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体责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协助开展审核工作,并将咨询机构基本资料和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企业通过中期评估后确定的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目标及方案,不得无故变更、删除、拖延实施,重点清洁生产方案确因实施周期较长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或延期完成的,企业至少应于要求的验收时间节点前3个月提出方案变更或延期验收申请,在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提升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质量。各咨询服务机构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真正帮助企业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协助企业规范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杜绝弄虚作假、恶性竞争、转证卖证等行为。

  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2019年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验收时间推迟至2020年10月底。本次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2021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

  本次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主要由所在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企业出具审核验收意见,省厅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抽选部分企业直接开展评估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调度本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每季度向省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厅将适时对各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项目进度慢、质量差的予以通报。

  联 系 人:冯 宇 赵 恒 0371-66309083

  李祥华 刘 畅 0371-66309359

  电子邮箱:hnqjsc@126.com

  附件 2020年度河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pdf

  2020年4月16日

  主办:科技标准处                   督办:科技标准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印发

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
企业服务日
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