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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2843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8-07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优化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9]145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优化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审查效率,简化程序,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现就优化规划环评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同级审查

按照“同级审查”原则,凡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以及省级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凡由省辖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以及市级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由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参与规划审查工作。

二、优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范围

对规划实施满5年,且规划未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原审查规划环评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重点推进以医药、石化、化工、印染、电镀、冶炼、酿造、皮革、造纸、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为发展定位的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审核时如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相关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修订规划的建议。

三、完善园区调整规划的环评

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进行梳理,凡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督促规划编制机关依法依规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调整的不同情况分别报审或备案。

四、强化规划环评服务和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提前介入规划工作,协调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和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抓紧开展规划环评,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同时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8月7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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