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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2834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6-13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开展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汞触媒生产和回收企业汞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9]113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开展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汞触媒生产和回收企业汞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平顶山市、焦作市、漯河市、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已于2017年8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是首批加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行业是公约的重点管控行业,也是我国最大的用汞行业。针对电石法聚氯乙烯用汞生产工艺,公约提出了包括“到2020年,电石法聚氯乙烯单位产品的汞使用量比2010年下降50%”等多项管控要求。为落实《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及原环境保护部联合16部委发布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相关要求,现就加强开展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汞触媒生产和回收企业汞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汞触媒生产和回收企业信息调查

各省辖市对辖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汞触媒生产和回收企业开展涉汞信息调查工作,调查年份为2017年—2021年。各相关企业应如实填写调查表(调查表样式及填报要求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核实企业填报信息及企业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汞达标情况。2019年6月25日前将2017年度和2018年度调查情况(调查表原件、企业汞向大气和水体排放达标情况说明各一式三份)上报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2020年和2021年调查情况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加强环境监管,督促未达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汞触媒的使用效率,减少汞的排放,按时完成履约目标

基于辖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汞触媒生产和回收企业的调查情况,各省辖市要指导低汞触媒使用未达标的企业编制汞使用减半技改方案,汞向大气和水体排放超标的企业编制汞污染排放达标技改方案,并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技改,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督促检查工作;对达标企业要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鼓励企业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辖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减少汞排放,实现2020年单位产品用汞量减半目标。

三、加强对辖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和回收企业的台账管理

各省辖市要加强对辖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相关企业的台账管理工作,要求企业设立专人管理。

对汞触媒生产企业,要求企业对汞的采购、储存和生产,汞触媒的生产、销售和氯化汞含量,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汞排放和废水汞排放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采购合同、发票、化验单、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要求企业对汞触媒的采购、储存、生产和氯化汞含量,转化器前后台触媒寿命,废汞触媒的储存、转移和氯化汞含量,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汞排放和废水汞排放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采购合同、发票、化验单、前后台寿命记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废汞触媒回收企业,要求企业对废汞触媒的回收量、处置量和氯化汞含量,回收汞量及去处,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汞排放和废水汞排放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采购合同、发票、化验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开展固体废物物联网监管平台建设的省辖市应将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和回收企业纳入首批建设名单。

各省辖市需对企业的台账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四、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

严格执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公告 2017年 第38号)中关于“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新建使用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的氯乙烯单体生产工艺”的相关要求。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禁止审批使用汞触媒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的新建和扩建项目。

联 系 人:省固化中心   杨俊杰

联系电话:0371—66309565

附件:调查表填报要求及样式.pdf

2019年6月13日

主办:固化中心                                督办:固化中心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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