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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0364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2-14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洛阳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9]10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洛阳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DUGT4C)上报的由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采取设置围挡、物料覆盖、湿法作业等措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加强车站风亭周围绿化,合理设置排风口朝向,风亭排风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2. 噪声。严格控制施工噪声影响,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施工作业时间,敏感点周边设置声屏障,施工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风亭、冷却塔应安装消音器,风亭、车辆段、停车场等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

3.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气浮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后回用,回用不完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 地下水。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严防污染地下水。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项目建设不得穿越或占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落实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切实避免项目建设对饮用水源造成不利影响。

5. 固废。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6. 振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减振措施,加强沿线敏感目标振动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减振措施,确保沿线环境敏感点运营期环境振动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要求,二次结构噪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要求。

7. 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有关规定,落实变电站的电磁辐射防治措施,减缓对周围环境敏感点和公众的影响。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依据《报告书》提出的达标控制距离要求,在地铁沿线、车站风亭、冷却塔以及变电站的噪声、振动、电磁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建筑物。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邮编:450003

联系电话:0371-66309112

传  真:0371-66309112

                               2019年2月1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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