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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
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防控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以及国家与我省签订的《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按照目标可达、经济可行、全程监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实际,以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治管控,通过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促进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隐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源头预防,管控风险。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预防,从生产环节及其末端治理,向污染物源头防控,并全面延伸至产品流通、消费、废弃处置等全过程,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的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重金属污染预警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深化治污,改善质量。持续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稳步有序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对环境风险较大或环境质量不达标重点区域,及时实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措施或污染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等措施,有效降低重点行业排污强度,力争实现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提升全省环境质量水平。要堵疏结合,引导提升,按照关停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通过整合升级,提升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将全省重金属防控重点区域,按“控制”、“提升”、“退出”等类别进行评估分类,实施“一区一策”分类管理的差异化防控要求和对策,相应制定针对性防控目标和任务。
协同增效,持续管理。强化与全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全省“蓝天、碧水、清洁土壤”计划行动方案及其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统筹衔接,持续贯彻执行各项环保法规、政策。
强化能力,明晰职责。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质量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法人义务,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和监督机制,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三、防控重点 (一)重点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兼顾铊(Ti)、镍(Ni)、锰(Mn)、锑(Sb)、铜(Cu)、锌(Zn)、银(Ag)、钒(V)、钴(Co)、钼(Mo)等。
(二)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铅、锌、铜、钨、钼、金、银等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皮革及毛皮鞣制加工,铬盐、颜料、电石法聚氯乙烯树脂等涉重化工原料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电镀加工制造。
(三)重点区域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济源市、灵宝市、安阳市龙安区、栾川县、孟州市、义马市和项城市。
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尉氏县、洛宁县、新乡县、新乡市凤泉区。
其中济源市、灵宝市、安阳市龙安区、栾川县、孟州市以及尉氏县、洛宁县、新乡县、新乡市凤泉区为“控制类”重点区域,义马市为“提升类”重点区域,项城市为“退出类”重点区域。
四、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全省防控指标
1. 重金属污染物减排指标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3年下降12%以上;
到2020年全省重金属污染重点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率90%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率100%。
2. 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到2020年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100%;
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河、湖)国控、省控及地市责任目标断面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应为100%;
到2020年全省受重金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0%左右,受重金属污染的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3. 环境风险防控监管指标到2020年在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粮食生产核心区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实施预警监测制度,有效提升环境预警监测、监管水平;
到2020年全省实现突发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零增长,重大环境风险源得到有效管控;
到2020年全省含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全省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比2013年提高10%以上。
(二)各重点区域防控总体要求各重点区域应按照“一区一策、分区指导”原则,结合各自区域防控形势和存在问题,理清“十三五”期间综合防控思路和指导思想,明确防控目标和具体防控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以保障各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的顺利实施。
2018年6月底前,济源市、灵宝市、安阳市龙安区、栾川县、孟州市、义马市和项城市等七个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应制定综合防控规划,尉氏县、洛宁县、新乡县、新乡市凤泉区等四个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应编制相应综合防控工作方案,落实上述要求,规划及方案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各重点区域在制定综合防控规划的同时,对涉及要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项目的,应编制当地涉重金属行业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
五、主要防控任务及其要求 (一)着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1. 分类深化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实施“目标导向”的重点区域分类管理。深化“一区一策、分区指导”原则,按照“退出一批、提升一批、控制一批”的总体思路,实施差异化管理,深入推进区域重金属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各重金属防控重点区域应按照“三个一批”的总体要求,结合现有防控基础、区域特点、主要问题等,以大气、水体、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和风险防控为目标,确定工作方向和具体综合防治指标、工作任务及其保障措施等。
在“退出”类重点区域,如项城市,应重点推进区域内重点防控产业良性健康发展,在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力争使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区域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环境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在“提升”类重点区域,如义马市,应积极推进历史遗留含铬污染物及其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强化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促进铬污染环境问题进一步解决。
在“控制”类重点区域,如济源市、灵宝市、栾川县、安阳市龙安区、孟州市、新乡凤泉区、新乡县、洛宁县、开封尉氏县等地,应突出优化区域内重点行业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强化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在实现区域内重点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要求,积极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地块、河道等的详查评估和修复治理工作,提升污染耕地和地块的安全利用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以重金属污染为主要特征的区域环境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2. 开展污泥、底泥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重金属污泥、影响地表水监控断面水质的河道含重金属底泥的综合整治力度。自2017年起,以三门峡、洛阳、济源、安阳等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重金属含量较高区域为重点,开展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市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综合治理工作;以文峪河、枣香河、宏农涧河、阳平河、蟒河、黄庄河等为重点,建立底泥重金属(含氰化物)整治河流清单,开展调查、风险评估;对环境风险较大的,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编制,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
(二)深入推进全过程污染防控 1. 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排放严格环境准入。新建项目审批实施“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政策。 自2017年起,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要通过“以新带老”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及区域替代等措施达到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换”、“减量置换”的要求,实现项目所在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零增长或进一步削减。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要求,加大重金属污染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空间布局。积极引导、支持皮革及毛皮鞣制加工、铅酸蓄电池制造、电镀加工及其生产线等重点行业企业进入相应工业集聚区、园区,集约化、专业化集聚发展。
按履约和标准要求,严控新增污染源。按照《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履约和国家最新环境标准要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压汞灯、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生产项目;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汞锌粉生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荧光灯生产项目必须使用固汞、并采用圆排机等自动化和密闭化注汞技术;新建、改建、扩建含汞类扣式碱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体温计和血压计等生产项目必须使用无汞原材料;新建、改建、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及其原有企业应全部使用低汞触媒;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电厂和燃煤锅炉、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最新环境标准和要求。对未编制涉重金属行业发展规划,未开展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区域,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审批该区域涉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
2. 落实淘汰和禁限政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企业。全面排查生产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简陋、污染治理效果差的重点行业小型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坚决淘汰,要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手工和小规模采金、炼金活动;对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环保准入要求,鼓励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主动退出市场。
禁止和限制含重金属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结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履约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版)》及其他国家管控要求,禁止进口铬矿石用于铬化合物生产,积极倡导企业开展重金属及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工作,淘汰现有镉镍电池、雄黄和雌黄制砷、含汞电池、水银体温计和血压计、非医用非电子添汞测量仪器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含铅、镉、铬、砷颜料以及铬盐的产能,控制原生铅产能。
3. 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依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培训,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企业每五年完成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以及不公开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公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确保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
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示范与推广。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镉、砷高效回收和废气脱汞减排,皮革及毛皮鞣制加工行业企业铬鞣制剂替代和封闭循环利用为重点,大力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示范,积极申报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支持。
(三)全面实施环境风险防控
1. 严控环境风险源严禁在粮食生产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群集中居住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内新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在上述区域内的现有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严重污染地块等环境风险源应积极实施搬迁、治理修复、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以消除其环境风险隐患。城市建成区内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不得在现有厂址实施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在依法合规设立的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集聚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以及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累积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建设用地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
2. 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和拆除活动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和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要向当地环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3. 提升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和监管水平加快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以产生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企业为突破口,积极鼓励含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或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含重金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快重点区域内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含汞废物等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处置工程建设。重点加强对含铬、镉、砷、汞等危险废物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历史遗留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无害化综合利用与处理处置,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积极推进安全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保障全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到2020年比2013年提高10%以上。
加强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监管。以产生量大、含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多的重点区域所属县(市、区)为重点,提升含重金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企业监管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理处置和经营活动特点、工艺装备水平、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等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环境监管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含重金属危险废物跨区转移合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力争到2020年全省含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四)积极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修复
1. 全面启动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全面启动污染地块排查。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为重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其中,三门峡、洛阳、新乡、焦作、安阳、郑州等地的污染地块排查工作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应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确定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关闭或搬迁企业以及历史遗留疑似污染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确认工作,并编制相应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排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查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综合确定重金属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实现“一地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
2. 稳步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开展试点示范,提供借鉴推广经验。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物种类、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区域代表性等因素,选择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地块、受污染耕地等,在全省启动一批重金属污染地块和耕地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治理与修复、安全利用技术与有效环境监管等模式,为在全省推广实施提供技术和管理经验。
有序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根据全省污染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污染地块名录,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地块为重点,有序开展重金属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确保全省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目标的顺利实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中,要按照“边调查、边治理”和“一块一策”等原则,遵循“原位治理修复为主、异位安全处置为辅”的技术政策,努力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积极筹集治理修复资金,完成本地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目标任务。
3.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管强化对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要按国家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定污染防治措施,治理项目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自2018年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报告重金属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强环境监管与基础能力建设 1. 强化污染源环境监管企业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月开展一次对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污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的监测,结果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各地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企业周边环境空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状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情况,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
2. 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督促现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非法排放、处置重金属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涉重金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监管(监察)人员重金属污染防治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主办:土壤办 督办:土壤办
抄送:厅法规处、科技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大气处、生态处、应急办、省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固管中心、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