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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附件1)精神,根据省人社厅工资处座谈会议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涉及环保监测岗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关注度高的工作。从实际的情况看,监测工作岗位差异大、政策标准把握难度大,处理不好容易挫伤部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因此,各有关单位一定要站在对事业和干部职工负责的高度,落实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分析研究,科学制定方案,指定专人负责,严密组织津贴申报。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把握政策,科学制定方案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社部发﹝2015﹞100号文件 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要求,切实把握政策规定,合理确定人员津贴发放范围、档次标准,明确发放办法、经费来源,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津贴调整政策,制定本单位调整方案。方案主要内容:一是本单位、人员符合发放监测津贴的依据,包括省编办批准的“三定”方案中明确的职责、实际从事监测工作的依据;二是按照科室职责、岗位工作分工、从事具体业务合理划分享受监测津贴的类别,要求具体到人员岗位,列出划分类别的事实依据;三是严格按照规定内容认真填报《特殊岗位津贴申报表》(附件2),逐级审批,并报厅人事处审核。
三、严肃纪律,确保公平公正
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事关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制定方案,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申报资格,《方案》和《特殊岗位津贴汇总表》(附件3)要经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于9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厅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省人社厅审批。环保监测津贴申领发放过程中,凡发现违规违纪、虚报冒领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pdf
2017年9月15日
主办:人事处 督办:人事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