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促进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关于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10〕706号)、省厅《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豫环文〔2012〕1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78号)有关要求,现将河南省2017年第2季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告,具体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注:1.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69号),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市(县)环境保护局按照属地征收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2016年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费的核定和征收。
2.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政策性免征)。
3、孟州市部分国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有关情况说明:
⑴附件中475至486号、489号、588号、590号的15家企业污水进入田寺污水处理厂,排污费统一由该污水处理厂缴纳。
⑵附件中474号、487号、488号、490号至587号、589的102家企业污水进入孟州市桑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费统一由该污水处理厂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