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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344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05-18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在全省环保系统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7]15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在全省环保系统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河南省全面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专题小组《关于印发小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豫律改〔2017〕1号)中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职责分工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环保系统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6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在全省环保系统深化律师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律师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贯彻落实河南省全面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专题小组关于全面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及职责分工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全省环保系统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鼓励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保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积极推行环保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环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符合本机关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资格。

(四)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多的县级环保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五)环保部门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环保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环保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环保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八)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不得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积极推动环保系统公职律师队伍的设立,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支持、鼓励本机关内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申请公职律师,为公职律师从事本机关法律事务提供保障。

(十)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一)环保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完善管理体制

(十二)环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组织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

(十四)环保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环保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十六)各地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主办:政策法规处                          督办:政策法规处
抄送:河南省全面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专题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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