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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实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执行国家、地方两级标准的要求,以便于标准的贯彻实施,按照环保部《关于抓紧复审和清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2015〕39号)要求,我厅现对《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实施提出补充要求如下:
河南省辖区内铅冶炼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按照《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表2中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执行。
2015年12月7日
主办:科技标准处 督办:科技标准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