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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实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执行国家、地方两级标准的要求,以便于标准的贯彻实施,按照环保部《关于抓紧复审和清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2015〕39号)要求,我厅现对《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918-2014)提出补充要求如下:
1. 该标准中未包括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定。
2. 该标准中包括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国家或地方标准严于该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具体参见附表。
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按该标准要求执行,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及其他规定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 该标准中包括的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国家或地方标准中严于该标准的,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该标准中未包括的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
附件: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项目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情况一览表.pdf
2015年12月7日
主办:科技标准处 督办:科技标准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