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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登封市峰山寨铝土矿10万吨/年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申请书》及委托煤炭工业郑州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登封市峰山寨铝土矿10万吨/年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属于矿产资源整合性质,矿区面积6.6211公里。矿区内圈定3个矿体,划分为3个采区,设计利用储量为74.26万吨,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总服务年限为8.5年(含建设期1.0年)。建设内容包括3个工业场地、1个废石场、1个露天采场及矿山道路等组成,项目总投资1552.2万元,环保投资247.6万元。
二、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保投资进行工程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要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矿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要求,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按照承诺时限将遗留问题整改到位。采用“边开采、边恢复”方案,按照各矿体接替开采终了顺序,拆除工业场地各类生产生活设施,封填井口,对露采场、废石场、运输道路、工业场地等占地覆土、撒播草籽进行生态恢复。
(二)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本项目废石属第Ⅰ类一般工业固废。各采区施工期及运营期废石,除用于民采坑治理、平整运输道路、工业场地外,剩余部分堆存至废石场内。废石场选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统一收集后运至宣化镇垃圾中转站处置。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矿井涌水(960立方米/天)经地面澄清池处理,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部分用于井下生产用水、空压机补充水、废石场、露采场和运输道路的洒水降尘,剩余外排至颍河。各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分别经收集池(5立方米)收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运输道路、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易飞扬物料库房储存,运输车辆加盖帆布篷。运营期,露采场地加强洒水降尘,井下开采采用湿式凿岩、爆破喷雾作业方式,加强通风,粉尘排放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露天采场禁止夜间施工和生产,项目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对矿石运输沿线西山沟村、青石沟、景家门村等42户居民加装通风隔声窗,最大限度的减少运矿交通噪声对道路显现居民的影响。
(六)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企业要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措施及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郑州市环保局核定的化学需氧量6.6 吨/年,氨氮 0.013吨/年的指标限制以内,不得超量排放。
四、你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将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项目建成后,须及时向我厅申请试运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我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矿区的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保护。运行过程中,要自觉接受郑州市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2015年8月10日
主办:自然生态保护处 督办:自然生态保护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郑州市环保局,登封市环保局,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印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