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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4-00742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4-05-16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甲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4〕200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甲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甲醇项目竣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

 

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甲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我厅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防治设施。煤气化汽提塔和低温甲醇洗工段的富含硫化氢酸性气采用三级克劳斯硫回收装置回收硫磺,硫回收尾气送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烧后与锅炉烟气一起高空排放;甲醇合成闪蒸气、甲醇精馏不凝气、甲醇合成驰放气经膜回收送燃料管网作为燃料气使用;煤化工除灰鹤洗涤系统排气、非正常工况及开车废气经88米火炬燃烧后排放;低温甲醇洗工段的放空二氧化碳气经40米排气筒高空排放;备煤装置制粉工艺尾气采用袋式过滤器收尘处理后经90米排气筒高空排放;煤粉加压输送工艺的加压仓泄压尾气、石灰石仓产生的扬尘采用袋式过滤器收尘处理后经7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破碎楼产生的扬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75米排气筒间断排放;碎煤仓产生的扬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0米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经石灰石粉脱硫和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20米烟囱排放。

    2.废水防治设施。厂区废水经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后排入濮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3.固体废物防治设施。煤制粉废渣、煤气化飞天、煤气化废渣经综合利用;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利用;分子筛和铝胶卫生填埋;珠光砂、锅炉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含氰污泥和污水处理污泥送锅炉焚烧。

    建设有固体废物临时堆场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

    4.噪声防治设施。对不同的高噪声设备分别采取了相应的减振、隔音、消声等措施。

    三、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豫环监验字〔2013〕第070号)表明:

    1.项目1#、2#锅炉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均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

    工艺废气低温甲醇洗放空二氧化碳气中硫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标准;甲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备煤装置制粉工艺尾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厂界颗粒物、甲醇无组织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硫化氢、氨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的要求。一氧化碳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最大浓度为2.5毫克/立方米。

    2.厂区废水总排口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氟化物日均浓度测定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及濮环办〔2011〕40号文的限值要求。

    3.东、西、南、北厂界昼夜间噪声测定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公司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了较为有效的处置和综合利用。

    5.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烟尘81.04 吨/年,粉尘18.56吨/年,二氧化硫 500.16吨/年,化学需氧量66.20吨/年,氨氮3.01吨/年,均符合濮阳市环保局濮环〔2005〕72号文件和濮环〔2005〕14号文件给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14年5月1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濮阳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印发

    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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