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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葚沟金矿采矿扩建工程(9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洛阳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葚沟金矿采矿扩建工程(9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报告(豫环评估书〔2014〕50号)及洛阳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洛环然预〔2014〕5号)等有关资料收悉。该项目位于嵩县旧县镇葚沟,原工程于2011年由省环保厅批复、验收。本次工程生产规模从6.0万吨/年扩建至9.0万吨/年,新增0-240米标高范围10个矿体,采用竖井+斜井+平硐联合开拓。井下利用原采矿系统,工业场地、运输道路、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利用原有工程,地面不新增平硐、竖井等。新增一个废石场,位于粮饭沟一支沟内,废石场占地面积为0.93公顷,总容积11.16万立方米,设计最大堆置高度为36米。矿山生产服务年限由2.9年延长至21.5年,无基建期。总投资为3561.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0.5万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经审核,该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厅批准该《报告书》。请你单位切实按《报告书》和本批复要求,落实该项目环境保护投资与管理责任,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解决好矿山遗留的环境问题。原有工程废石场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废石场进行平整,对坡面进行削坡开级,形成有利于植被恢复的地表条件;废石场顶部及平台沿废石场走向开挖截水沟,利用新建废石场剥离的表土覆土,对废石场顶部和坡面进行植被恢复。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时间和要求,对民采平台进一步削坡开级,进行覆土、恢复植被。
二、做好本次工程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废石场剥离表土用于废石场和民采区的植被恢复;工程产生废石量(松方)102275立方米,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部堆存于新建废石场中。废石场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按规范建设拦渣墙等防护措施。废水处置除沿用原有50立方米的矿井涌水沉淀池和一个10立方米的生活废水沉淀池外,本次扩建工程在井下0米、120立方米中段各新增一个容积为50立方米的水仓,矿井涌水综合利用,不外排;废气、噪声防护措施、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继续沿用原有工程。
三、做好闭矿期的生态恢复工作。矿山服务期满后,对平硐、竖井进行封堵,拆除工业场地设施,平整土地,恢复植被。平整废石场顶部,利用基建期的表土进行覆土,然后恢复植被。
四、该项目只有采矿内容,按照“采选配套”的要求,你公司开采的矿石须全部交由原工程的选厂加工,不得将所采矿石出售给非法选矿企业。
五、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矿区的环保管理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
六、在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你公司要切实遵守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自觉接受洛阳市及嵩县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须及时依法申请试运行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经我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正式投入生产。
2014年4月10日
主办:自然生态保护处 督办:自然生态保护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洛阳市环保局,嵩县环保局,洛阳青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印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