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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全省电力行业粉煤灰、脱硫石膏及其综合利用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我省电力行业发展迅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电力保障,同时,也产生了以粉煤灰、脱硫石膏为主的大量工业固体废物。粉煤灰、脱硫石膏既是固体废物,又是可利用的资源。为了加强对电力行业产生的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修订施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粉煤灰和脱硫石膏在电厂环节的利用和处置工作
鼓励电厂对其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自行加以利用、处置;若无条件自行利用、处置的,交由有条件的单位利用、处置;对暂时不利用和处置或者不能利用和处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贮存。贮存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粉煤灰、脱硫石膏的利用、处置设施、贮存场所及其污染防治设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贮存场地、处理处置设施、运输工具必须具有“三防”措施,防止粉煤灰、脱硫石膏在其产生、贮存、转移、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粉煤灰、脱硫石膏的利用、处置、贮存设施以及与之配套的二次污染防治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在采取相应措施后进行。
二、执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制度
电厂和综合利用粉煤灰、脱硫石膏单位跨省转移粉煤灰、脱硫石膏的,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由省环保厅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后方能依批复要求进行。
三、加强日常管理
电厂及综合利用粉煤灰、脱硫石膏的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落实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并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粉煤灰、脱硫石膏的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粉煤灰、脱硫石膏的去向等情况;电厂应当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强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并要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粉煤灰、脱硫石膏的污染防治情况。电厂应对其灰渣处理系统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分类收集粉煤灰,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四、实行年报制度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6月25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电力行业粉煤灰、脱离石膏产生和综合利用情况、开展的主要工作、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综合利用信息表(见附件),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联 系 人: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杨方圆
联系电话:0371-66309565、66309562(传真)
邮 箱:yangfy323@sina.com
附 件:电厂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信息表
2013年6月9日
主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督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6月10日印发
附 件
电厂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信息表
市(县)环境保护局(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粉煤灰、脱硫石膏产生企业 |
粉煤灰、脱硫 石膏承包商 |
粉煤灰利用企业(如产生企业 自行利用、处置,也一并填写) |
脱硫石膏利用企业(如产生企业 自行利用、处置,也一并填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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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名称 |
燃料 类型 |
装机容量(万千瓦) |
脱硫工艺 |
( ) 年度粉煤灰产生量(万吨) |
( )年度粉煤灰堆存量 (万吨) |
( )年度脱硫石膏产生量(万吨) |
( )年度脱硫石膏堆存量(万吨) |
企业 名称 |
粉煤灰、脱硫石 膏销路 |
企业 名称 |
粉煤灰利用、处置方式 |
( ) 年度实际接收粉煤灰量 (万吨) |
( )年度实际利用、处置粉煤灰量(万吨) |
企业 名称 |
脱硫石膏利用、处置方式 |
( ) 年度实际接收脱硫石膏量 (万吨) |
( ) 年度实际利用、处置脱硫石膏量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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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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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燃料类型是指煤、煤矸石、煤泥;若混合利用,注明配比。
2. 粉煤灰、脱硫石膏利用、处置方式是指从粉煤灰或脱硫石膏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或脱硫石膏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或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综合利用方式及堆存等其他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