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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4-00181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4-08-01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700T/D一窑两线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4〕45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700T/D一窑两线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3237538901247)上报的由河南倚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700T/D一窑两线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工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玻璃熔窑废气经“静电除尘+干法脱硫+复合陶瓷滤管一体化脱硝除尘工艺+SCR”烟气净化措施处理;上料口、配料间料仓、原料称重、落料、调和机进料、密头料仓、落板、碎玻璃提升机粉尘分别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各项废气经处理后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排放限值,同时应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平板玻璃企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相关标准要求。

  2.废水。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循环冷却系统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和回用,不外排;余热锅炉排水部分回用于车辆冲洗系统补充水和车间冲洗用水,剩余部分与经沉淀池处理后的车间冲洗废水、软化水系统浓水、除盐站浓水与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噪声。针对不同设备的噪声特性,分别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运输污染。原料进厂及产品外运采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清洗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合理设置运输时间和路线,减少沿途噪声影响。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安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氨逃逸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有所减少。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6.724吨/年、二氧化硫41.0701吨/年、氮氧化物145.0656吨/年;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3.9658吨/年、氨氮0.1139吨/年。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分别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7月3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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