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 > 核与辐射安全
索 引 号: 10320-01-2024-00056 分类:
发布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发文日期: 2024-04-16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4〕19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100418145848A)报送的由郑州新知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性质:改建。

  二、审批内容

  建设单位拟在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56号本部院区内原有核医学科楼一层西北角,改建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1处。对加速器设备间、空调机房和加速器操作间进行改建,保留部分原有墙体,增加部分墙体,将原有房间进行分割,利用原有顶棚,不新增屏蔽。使用非密放射性核素131I开展甲亢治疗,核素131I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5E+8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工程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占投资比例40%。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及许可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应将经批准的《报告表》报送当地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将《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制定监测方案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四)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原发证机关,同时抄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六)按规定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该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4月9日

主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督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抄送: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郑州新知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印发

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
企业服务日
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