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24〕1号
河南天佑中西医结合肿瘤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100MJY9806363
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解放路与莲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付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于2023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未考核合格即上岗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单位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你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壹份(共1页)、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壹份(共10页)、你单位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壹份(共3页)、新郑中医院数字血管造影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行政许可和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2.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付德、设备科科长、放疗中心主任、放疗中心技师、放疗中心物理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共5页)、你单位授权委托书贰份(共2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被询问人与当事人关系;
3. 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肆份(共14页)、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壹份(共1页)、劳动合同复印件捌份(共26页)、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复印件壹拾贰份(共12页)、你单位2023年9月份辐射业务人员排班表壹份(共4页)、你单位承诺书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未考核合格即上岗工作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6日,我厅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环责改字〔2023〕3号),责令你单位“2024年1月31日前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上岗。”2024年1月3日,我厅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1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4〕3号)后,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未考核合格即上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对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未考核合格即上岗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