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固转移函〔2024〕28号
关于许昌市金回物贸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批复
许昌市金回物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夏江(乌兰察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经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由于未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复函,现批复如下:
不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900-049-50)0.26吨、废电路板(900-045-49)0.06吨,转移至夏江(乌兰察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
此复。
联 系 人: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王瑞
联系电话:0371—66309251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学理路10号
2024年1月15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