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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584886)上报的由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减量置换装备升级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理工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高炉煤气采用“重力除尘、袋式除尘+微晶吸附精脱硫”净化处理,转炉一次烟气采用LT干法除尘,各工段含尘废气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轧钢轧机系统废气采用塑烧板除尘处理,高炉热风炉、轧钢加热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SDS脱硫除尘”处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煅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SDS脱硫除尘+SCR脱硝”处理,项目外排废气分别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4-2020)、《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相关限值要求。
2. 废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落实各类污水分类收集、处理设施。高炉净环废水排入冲渣系统回用,高炉冲渣水过滤、冷却后回用不外排;炼钢、轧钢系统采用分质供水、清浊分流等技术,净环外排水优先补充浊环系统,浊环系统废水经各自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与高炉煤气精脱硫冷凝水、汽化冷却系统废水和制氧系统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的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3.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报告书》要求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逃逸等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518.71吨/年,二氧化硫204.41吨/年,氮氧化物552.03吨/年。淘汰工程实施后,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316.08吨/年、二氧化硫158.95吨/年、氮氧化物416.47吨/年,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永城铝厂关停削减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及商丘市2022年超额完成的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指标中倍量替代。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工信部门产能置换公告的要求,产能替代来源相关设施关停后,本项目方可投入运行。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3年12月2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