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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部令第28号)有关要求,为全面做好我省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等化学物质淘汰和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生产和使用企业。各地要在前期化学物质国际公约履约统计调查和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基础之上,进一步排查并动态跟踪区域内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生产、使用企业情况,建立企业台账,加强动态管理。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政策宣贯,引导和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化学品国际公约义务,提早谋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已经使用相关化学物质生产的成品材料要妥善处置。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涉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生产、使用企业监管,将相关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检查发现非法生产、使用和销售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或含相关化学物质的单位,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做好废弃库存处置。自2024年1月1日起,各地要开展涉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生产、使用企业废弃库存情况排查,对仍保留的库存,要督促企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要求,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交由具备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妥善处置。
2023年12月14日
主办: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督办: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