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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1-00250 分类:
发布机构: 水生态环境处 发文日期: 2021-12-15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辉县市洪洲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文  号: 豫环审〔2021〕4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辉县市洪洲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辉县市格威特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2021年11月30日报送的辉县市洪洲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审查,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的位置与高程不符合河道主管部门防洪要求,属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情形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经研究,不予同意该入河排污口设置。

  2021年12月14日

主办:水生态环境处                 督办:水生态环境处

抄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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