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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事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环境网发布时间:2021-11-19 08:48打印页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关于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的职责,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加强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和“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实现生态质量监测全覆盖”以及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推动开展全国生态质量监测评估”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就《办法》颁布执行的相关问题,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生态环境监测是掌握生态形势与动态变化、支撑决策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考察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时专门指示:“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承担部门之一,“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要实现从环境质量向生态环境质量、从环境监测向生态环境监测、从环境保护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个转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生态质量监测来说,既是拓展新领域的“窗口期”,又是构建新体系的“攻坚期”,更是大有可为的“关键期”。

  开展全国生态质量评价是进行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就是客观评价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整体来说,目前生态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基础不强、投入不足,现有生态质量监测能力与评价体系难以满足生态监管的新要求。因此,完善生态质量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要求全国开展区域生态质量评价,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是为强化生态保护监管提供客观的监测评价数据支撑,是补齐“生态”短板一项非常迫切的工作。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编制思路和基本原则。

  答: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办法》编制工作,部领导多次做出指示批示。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国内专家团队几易其稿,广泛征求意见,终告其成。

  《办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评价单元,以客观掌握国家生态质量整体状况为目标,以服务生态监管为主线,聚焦生态格局、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和生态胁迫四个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为科学评价生态质量状况与生态保护成效提供基本方法,为辅助决策管理、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支撑。

  《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框架体系具有明确的科学内涵,指标选取有明确的管理需求,数据能获取、可量化;坚持继承性与引领性,继承《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2015)的框架内涵,纳入个别有难度但极具科学意义的重要指标(如生物多样性),以引领未来生态监测评价工作发展;坚持综合性与主导性,从山水林田湖草(海)的整体性出发,同时注重选择具有主导作用、代表性强的指标(如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等);坚持普适性与差异性,兼顾全国通用性与自然禀赋差异,不搞“一刀切”。

  问:《办法》首次把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请问为什么如此强调这个指标?

  答:近期在昆明举办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使生物多样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发表讲话指出:“我们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

  生物多样性监测是在一定区域内对生物多样性的定期测量,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客观了解生物多样性现状和变化、制定保护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将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建设列为优先行动之一,要求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和预警体系,并将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建设和示范工程列入优先项目。

  《办法》在以前生态工作基础上,增加了生物多样性指标,从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重要生态功能群物种等多角度对生态系统内部结构特征进行评价,更加深入细致。引导未来生态保护修复实施过程中遵守自然生态规律,避免出现过分追求高覆盖度草地、高林地覆盖率等违背自然规律的生态建设活动,从而推动人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问:除了生物多样性这个一级指标,《办法》的二级、三级指标中,也增加了很多以前没有被关注的监测指标,请您再举例给我们介绍几个,为什么要增加这些指标?

  答:《办法》在生态评价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生态保护工作需要,针对一些关键领域增加了监测要求。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

  新增“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就是从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角度对区域内各类生态系统类型做整体评价,一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保护,引导各级地方政府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为发展保留足够的生态空间。

  新增了“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的区域,是区域生态质量最好和最具有保护价值的区域。目前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已基本完成,覆盖了全国生物多样性分布的关键区域,是从区域格局上维持和提升区域生态质量的重要保障,是反映区域生态质量本底特征的重要指标之一。“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是通过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很直观地反映区域生态质量的本底情况,同时通过该指标来反映区域对重要生态空间的保护和监管力度。

  生境破碎化加剧是当前城市化进程面临的重要问题,原来连续成片的生境被分割、破碎,不仅会引起外来物种的入侵、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影响物质循环、降低生物多样性,还会影响生态系统景观的稳定性。因此我们新增了“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通过该指标反映区域生态斑块的破碎化程度及其对生态过程的影响,从而有效地反映区域景观整体功能的连续性,为合理开展区域生态保护和建设提供重要手段和途径。

  还新增了“海域开发强度指数”。围填海是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空间资源的一种重要活动,然而,盲目的围填海活动也造成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海域开发强度指数”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沿海地区海域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程度,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撑。

  问:《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于生态功能进行分区评价,请您介绍一下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我国自然地理条件复杂,生态类型多样,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布特征。国务院印发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生态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又进一步根据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分为水土保持区、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防护区和防风固沙区。

  《办法》在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评价方面,根据区域生态特征分别设定特征指标,以通过不同区域的分指标来了解区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为提高区域生态质量提供决策支撑。

  比如生态质量一类和二类区一般是水源涵养区,重要的是保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持生态质量稳定性,维护良好的生态功能。生态质量四类和五类区一般是自然条件恶劣,或是人类活动干扰剧烈,自然生态系统破坏严重,可以根据三级指标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

  问:《办法》的出台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驶入“快车道”,请您介绍一下未来工作的重点和计划。

  答: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十四五”时期,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系统回答好生态环境监测“为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生态环境部的“统一监测评估”职责,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的“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

  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和顶层设计。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制定,推进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从以环境质量为重点,向“生态质量+环境质量”两手抓、两手硬转型,抓住生态监测的“窗口期”、构建新体系“攻坚期”和“关键期”,补齐“生态短板”。

  二是大力推进“三个一”。落实一个《办法》,构建生态质量监测技术体系;建立一个网络,鼓励和引导地方加强生态质量监测,采用央地共建和提升改造的方式建设形成我部生态监管能力,同时通过部门合作,推进网络共建和数据共享;开展一批试点,针对不同生态系统,会同相关地方,开展生态质量全要素试点监测和现场教学,带动全国共同提高生态监测能力。

  三是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积极谋划,稳步推进,既要发挥我们的自行监测监管职责,也要利用好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有关科研院所力量,推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一个出口、一个声音”。

  展望未来,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设将由“规模化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力争实现全国“一张网、一套数”智慧感知。保障数据高质量,持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量值溯源体系,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实现评价高质量,做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排名、信息公开、预警监督,提升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形成覆盖现状评价、污染溯源、预测预报、成效评估的全链条支撑,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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