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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1-00221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1-11-15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鹤壁市嘉林纺织有限公司高档针织面料印染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1〕35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鹤壁市嘉林纺织有限公司高档针织面料印染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鹤壁市嘉林纺织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622MA47P9JU89)上报的由河南健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鹤壁市嘉林纺织有限公司高档针织面料印染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鹤淇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拉毛磨毛废气、烧毛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拉幅定型废气经处理后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印花烘干废气经处理后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处理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废水。项目循环冷却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和软水制备排污水回用于车间地面清洗后,同生产废水、清洗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进一步处理后排入淇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水质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和淇县城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库按照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采用低挥发性染料,加强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收集与处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4818吨/年、二氧化硫0.006吨/年、氮氧化物5.153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8242吨/年、化学需氧量13.7243吨/年、氨氮 1.3724吨/年,本项目为改建项目,改建后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0.006吨/年、氮氧化物5.1533吨/年,新增量由2021年淇县人民政府关闭的淇县本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甲缩醛、8万吨/年甲醛项目消减量倍量替代。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鹤壁市生态环境局、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淇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2021年11月1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鹤壁市生态环境局、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淇县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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