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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那些事儿

来源:中国环境网发布时间:2021-10-14 08:05打印页面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目前正在我国云南昆明举行。《生物多样性公约》自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以来,如今已有将近30年的时光。

  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生物资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生物资源面临的威胁,并着手开展生物资源的保护。经过国际社会20多年的不懈努力,1992年6月5日,《生物多样性公约》最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开放签署。截至2021年10月12日,《生物多样性公约》已经有196个缔约方,成为签约方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清楚地确立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即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生物多样性组分的可持续利用、遗传资源获取及其惠益的公正公平分享(ABS)。我们平时常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实际上只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三大目标之一。

  《生物多样性公约》为缔约方或利益相关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公约规定,政府需要通过制定指导私营企业、土地所有者、渔民和农牧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规,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中发挥主导作用。公约还规定,缔约方具有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的义务,政府必须制定国家的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并推动实现其主流化。其他履约义务包括识别与监测、建立并提升保护区、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传统知识、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监控生物安全、开展公众教育和报告履约进展等。

  《生物多样性公约》处理的议题包括一般性议题和特殊议题。一般性议题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措施和激励手段、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技术转让、科技合作、影响评估、教育和意识提升、融资、国家报告等。公约规定将通过缔约方大会,不断地对这些议题进行完善或增删。特殊议题则是针对当时具体情况的议题,如应对气候变化、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约机制是各缔约方必须应公约要求,编制本国或组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战略、计划和纲领。缔约方有义务定期向缔约方大会提交反应履约进展的国家报告,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机制。公约的资金机制是全球环境基金。

  公约下还有两个议定书,分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是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推动履约进程的正式决策实体,它由每个签约方的官方代表团(含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组成,1996年之前,大会每年一次。到2000年,被确定为每两年一次。自公约签署到2021年,加上正在昆明召开的COP15,共召开了15次缔约方大会。除各签约方代表团外,其他对生物多样性问题感兴趣的组织或团体,经认可后,也可作为“旁听者”参加缔约方大会的相关会议,这些组织包括环境非政府组织和土著居民的组织。

  缔约方大会主要负责对各种广泛的主题做出正式的“决定”,检查履行公约的进展,确定新的优先领域和重点,制定工作计划。缔约方大会还负责公约的修订,在其认为必要时可成立专门委员会或机制或专家工作组,大会还审阅缔约方递交的履约进展报告并与其他组织和公约开展合作。

  中国非常重视履约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框架下,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提出并实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措施,加强就地与迁地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成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进程,生物多样性宣传教育成效显著,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交流不断深化,使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巨大成功。这些成功模式已经成为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宝贵经验和财富。

  这次在中国召开COP15,既是国际社会对中国履约成就的高度认可,也是中国又一次对国际履约工作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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