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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1-00190 分类:
发布机构: 移动源污染监管处 发文日期: 2021-09-06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21〕6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有效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1〕20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

  (一)按时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任务

  按照《河南省2021年移动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计划》(豫环文〔2021〕77号)要求,2021年10月底前,各地要实现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环保号牌核发及联网工作全覆盖,力争2021年年底前,全省累计完成20万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任务。

  (二)全面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工作

  各地要认真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自查工作,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平台运维服务单位及第三方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管控信息联网规范(2021修订版)》(另行发布)要求,规范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排放检测、定位系统数据,解决漏报、错报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及未实时传送数据等问题。

  (三)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使用场所台账

  各地应会同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工矿企业、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重点场所进行梳理摸排,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使用场所台账,逐一签订责任书,并结合摸排情况,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省厅。

  (四)开展销售环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

  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前信息采集,监督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号牌核发、定位系统安装等工作。

  (五)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公开共享

  省厅利用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数据、定位系统信息等向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进行实时推送,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公开公众查询窗口,方便租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公众查询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等信息。

  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

  (一)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管控要求,将辖区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机械管理范围。

  (二)强化禁用区执法检查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执法检查方案,组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执法检查。积极探索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新模式,采取与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租赁、使用单位签订环保责任书的方式,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与建设施工单位分级管理考评、绿色施工工地申报以及工业企业绩效分级考评结果挂钩等方式,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

  (三)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查

  各地组织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工作,重点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每年抽测数量应不低于本辖区信息采集数量的10%,省厅随机开展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工作。监督抽测内容应包含排放测试、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质量核查、定位装置运行状态等,监督检查的检测方法可采用不透光烟度法或林格曼黑度法;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进行定期复检。复检和监督抽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纳入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平台重点监管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严格监管。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严格依法处理。

  (四)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备工作

  自2021年9月15日起,省厅对具备资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机构实施报备管理,9月15日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厅,及时完成检测设备联网工作,督促辖区内检测机构按照要求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数据实时、准确、直传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管控平台,督促第三方检测机构规范出具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报告,严厉打击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三、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要求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影响,鼓励各地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和淘汰工作。经过深度治理,颗粒物排放检测数据及在线排放监测数据可以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一是要严格深度治理技术把关,除集中再生式DPF(含主动式和被动再生)的治理技术外,其他深度治理技术原则上均可以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二是要对治理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排放实施在线监测,并与省、市管理平台联网,数据应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管控信息联网规范(2021修订版)》(另行发布)进行传输;三是要严格治理产品及治理企业监管,定期评估治理机械的运行效果,对治理产品不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限值标准及耐久性要求的、治理企业存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和销售的深度治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机械因深度治理造成损坏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该深度治理企业和相关技术产品纳入治理黑名单,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报省厅,由省厅纳入黑名单管理系统,停止该治理单位及相关技术在我省的应用。

  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继续按照《关于印发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办〔2019〕12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执行。

  2021年9月6日

主办:移动源污染监管处                 督办:移动源污染监管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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