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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操作实亮点多

来源:河南环境发布时间:2021-07-20 17:00打印页面

  近期,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消息,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据省土壤处处长刘书强介绍,《条例》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丰富了该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内容,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了法治根基。

  《条例》共7章69条。《条例》紧紧结合本省实际,总结固化近几年土壤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细化、拓展和完善。通过对《条例》细心梳理解读,主要体现5大特点。

  细化了相关防治责任。一是拓展增加11处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具体职责。二是增加乡(镇)村(居委会)责任,把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到了末端。三是细化建设用地管理部门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被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监管以及治理与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被污染建设用地征收、出让、收回、转让、规划许可等环节的监管。

  加强了农用地管理。《条例》第31条,增加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预警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确保河南省粮食安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要求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省、市、县三级预警体系,以污染高风险区域耕地土壤为重点,每年布设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点位,按照“监测-预判-处置”的思路,精准管控耕地土壤环境风险。

  创新了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第53条,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和信息共享,创新被污染建设用地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比对管理,从规划源头管控建设用地风险。全省在落实名录制度管理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把受污染的建设用地与土地利用规划结合起来,要求将规划区内被污染建设用地标绘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这样可以关口前移,通过规划合理确定或调整土地用途,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开发利用时对受污染建设用地情况全部掌握,不经名录管理不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土地安全利用、集约利用。

  突出了预防为主原则。一是细化明确新改扩建项目土壤污染防渗要求,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储油库项目落实防渗处理要求。二是细化明确未污染土壤保护。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可食用农产品。另外,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加大了监督保障力度。一是细化四种土壤污染防治不力约谈情形,并明确对六种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压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二是明确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三是增加1个法律责任,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选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未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项目,未对地下油罐设施进行防渗处理的,予以处罚。

  刘书强说:“土壤是人类的宝贵资源,是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一旦受到污染将会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危害,社会各界应携起手来,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真正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南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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