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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等有关要求,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筛选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现将2021年河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和指导
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管理水平,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审核效率,确保审核质量。本次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主要由所在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抽选部分企业直接开展评估和验收。
二、落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体责任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审核工作,并将咨询服务机构基本资料、与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本轮审核工作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2022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企业确因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周期较长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需延期评估、验收的,应于要求的时间节点前3个月向所在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提升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质量
各咨询服务机构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协助企业规范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杜绝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等行为。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调度本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企业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相应条款予以处罚。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各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工作进度慢、质量差的予以通报。
联 系 人:赵亮亮 赵 恒 0371-66309082
李祥华 刘 畅 0371-66309383
电子邮箱:hnqjsc@126.com
附件 2021年度河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pdf
2021年4月22日
主办:科技标准处 督办:科技标准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