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21〕1号
焦作中维特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61886187B
地址:河南省焦作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3600吨新型药用辅料聚维酮系列产品技改项目α-P生产线、裂解炉(蒸馏残渣综合利用设施)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经调查,你公司该建设项目α-P生产线于2019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前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该行为已于2018年12月11日被原温县环境保护局进行过处罚,本机关对该行为不再处罚),也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你公司年产3600吨新型药用辅料聚维酮系列产品技改项目α-P生产线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企业生产报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签收了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20〕1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公司技改项目的环评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已按照上级环保要求停产整改,同时对检查反馈的其他问题,投资近百万元进行了大力整改,请求减轻处罚。经集体研究,我厅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20〕1号)、《送达回证》、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形,鉴于公司在现场检查后按照环保要求立即停产,积极整改,技改项目在2020年12月25日取得环评批复,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在该处罚档次内酌定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限期三个月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 给予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执法监督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