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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1-00025 分类:
发布机构: 大气环境处 发文日期: 2021-02-18
名  称: 关于南召等24个县(市、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管控不力情况的通报
文  号: 豫环攻坚办〔2021〕9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南召等24个县(市、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管控不力情况的通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近期,省政府领导分别对全省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作出批示,省政府先后召开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省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电视电话专题会议,对全省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省领导批示和会议精神,强化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除夕、正月初一期间,全省大部分区域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与周边和往年相比效果明显,全省空气重污染发生城市分别较2020年、2019年同期减少11和9个省辖市,峰值浓度下降44%和39%,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较预测结果轻1至2个级别。

  但从空气质量监测、“蓝天卫士”监控和暗访暗查情况看,仍有一些县(市、区)对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责任落实不力,管控措施不到位。较为突出的有南阳市的南召县、桐柏县、社旗县、内乡县、镇平县,周口市的鹿邑县、太康县、项城市、淮阳区,信阳市的罗山县、息县、鸡公山管理区,安阳市的林州市、安阳县,焦作市的中站区、博爱县、温县,驻马店市的泌阳县,商丘市的民权县,三门峡市的灵宝市,濮阳市的台前县,平顶山市的宝丰县,洛阳市的孟津县,漯河市的召陵区24个县(市、区),多处燃放烟花爆竹,进而导致所在县(市、区)部分时段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水平,对区域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空气质量改善造成不良影响。

  经省污染防治攻坚办研究决定,对上述24个县(市、区)以及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上述县(市、区)要深刻反思,认真查找和整改禁售禁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确保所辖区域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措施落实到位。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部署要求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引以为戒,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突出正月初五、初八、十五等重点时段和农村地区这一监管薄弱区域,加强宣传引导和联合执法,严格督导惩戒,抓实抓细禁售禁放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21年2月14日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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