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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1-00014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1-02-02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退回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虞城县表面处理生态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文  号: 豫环办函〔2021〕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退回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虞城县表面处理生态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省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虞城县表面处理生态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关于《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该项目《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书》关于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措施论证不充分,应进一步提出强化现有工程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措施,涉重金属废水应单独收集、分质处理、闭路循环。

  (二)《报告书》关于地下水评价等级判定依据不足,需进一步核实地下水评价等级,完善地下水保护内容。

  (三)《报告书》关于大气评价范围及废气收集措施论证不充分,需进一步核实大气评价范围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细化废气二次密闭措施,补充相关参数,核实对应废气量。

  据此,我厅决定退回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待以上问题解决后,你公司可再次按规定程序报批该项目环评文件。请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建工程和该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若认为本意见侵犯你公司合法权益,可以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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