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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1-00003 分类:
发布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发文日期: 2021-01-06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许昌市中心医院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1〕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许昌市中心医院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市中心医院: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000418026291P)报送的由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编制的《许昌市中心医院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性质:扩建。

  二、审批内容

  (一)种类和范围:原许可种类和范围不变。

  (二)项目内容: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许昌市魏文路与文轩路交叉口东北侧,许昌市中心医院新院区。拟在医技楼C区地下一层北侧放疗中心建设直线加速器机房2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2台(最大能量10MV,剂量率600cGy/min);在医技楼D区地上一层西侧设置手术中心、地上三层西侧设置手术部、急诊楼E区一楼西侧设置感染门诊,拟建设DSA机房及其控制室等相关房间,配备Ⅱ类射线装置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5台(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000mA);在医技楼C区地下一层西侧设置核医学科,建设相关治疗场所和功能房间,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F-18(日等效最大操作量7.4E+6Bq,年最大用量1.85E+12Bq)、Tc-99m(日等效最大操作量2.22E+7Bq,年最大用量5.55E+12Bq)、I-131(日等效最大操作量4.44E+8Bq,年最大用量11.1E+11Bq)、Sr-89(日等效最大操作量2.96E+7Bq,年最大用量7.4E+10Bq),核医学科使用核素总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5.03E+8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核医学科配备Ⅲ类射线装置SPECT-CT、PET-CT各1台。

  总投资11600万元,环保投资2000万元。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及许可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应将经批准的《报告表》报送当地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将《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四)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原发证机关,同时抄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六)按规定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该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2021年1月4日

主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督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抄送: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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