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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206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0-12-08
名  称: 关于退回开封市盛鑫浮桥(原开封—封丘汴京黄河浮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文  号: 豫环办函〔2020〕21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退回开封市盛鑫浮桥(原开封—封丘汴京黄河浮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开封市盛鑫浮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开封市盛鑫浮桥(原开封—封丘汴京黄河浮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关于《报告表》的技术审查意见,该项目《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告表》应提供依法对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报告表》对项目穿越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措施论证不充分,需明确该项目穿越河南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河南开封柳园口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穿越点位坐标、距离及依据,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对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措施论证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论证过桥车辆对于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

  四、《报告表》对环境敏感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论证不充分,需对过桥车辆所经过村庄等敏感点噪声进行监测和预测,合理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据此,我厅决定退回该项目的环评文件。请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监督管理,对违法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若认为本函侵犯你公司合法权益,可以自本函印发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函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 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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