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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186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0-10-14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退回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虞城县表面处理生态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文  号: 豫环办函〔2020〕1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退回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虞城县表面处理生态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省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虞城县表面处理生态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关于《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该项目《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书》关于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措施论证不充分,应补充分析在建项目酸碱废水、高浓度废水水质及预处理效果,细化在建项目镀锌、镀铜废水源强,分析进入综合废水的合理性;完善在建污水处理工艺,完善可依托性分析。

  (二)《报告书》关于废气收集方式论证不充分,需细化电镀生产线密闭情况及集气方式,核实集气效率、废气量及废气源强;综合考虑在建工程排污情况,完善环境大气预测内容。

  (三)《报告书》关于重金属排放论证不充分,应进一步调查在建项目各工段含铬、含镍废水产排情况,核实在建项目及全厂废水总铬、总镍排放情况。

  据此,我厅决定退回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待以上问题解决后,你公司可再次按规定程序报批该项目环评文件。请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建工程和该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若认为本意见侵犯你公司合法权益,可以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 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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