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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175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0-09-27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同意撤回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
文  号: 豫环办函〔2020〕14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同意撤回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你公司《关于申请撤回〈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我厅同意你公司撤回《报告书》。

  《报告书》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特此函复。

2020年9月2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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