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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173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0-09-16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多金属双底吹冶炼系统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0〕29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多金属双底吹冶炼系统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196XY)上报的由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多金属双底吹冶炼系统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加强预处理、配料、熔炼等工段废气的收集,各有组织排放废气经处理后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中有色金属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镉、铬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酸处理站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锅炉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及《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2. 废水。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优化项目废水处理系统,改建完成后,污酸经处理全部回用;制酸车间地面冲洗水、脱硫塔排放脱硫液等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软水处理站排放含盐水部分回用,部分与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水质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间接排放标准及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

  3. 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废。生产固废应按《报告书》要求,分类收集、存储,分类处置利用。厂内固废临时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设计、施工,固废堆场全密闭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加强对入炉原料成分检测,严格控制原料中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等进行监测。

  (六)技改项目完成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29.98吨/年,二氧化硫92.7432吨/年,氮氧化物52.9240吨/年,化学需氧量1.5792吨/年,氨氮0.093吨/年,铅230公斤/年,砷10.14公斤/年,汞0.034公斤/年,铬0.6977公斤/年,镉0.0198公斤/年。与现有工程相比,氮氧化物、重金属、化学需氧量、氨氮不新增排放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19年完成的提标改造工程减排量中替代。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0年9月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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