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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164 分类:
发布机构: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文日期: 2020-09-04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孟州市、博爱县涉ODS相关问题的复函
文  号: 豫环函〔2020〕17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孟州市、博爱县涉ODS相关问题的复函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孟州市、博爱县涉ODS相关问题的请示》(焦环文〔202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涉案物料成分不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4条明确: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针对涉案物料的成分和性质认定问题,首先可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认定,若名录中未载明,可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等系列标准,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

  二、关于涉案物料的安全处置问题

  涉案物料的处置要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无害化处置,对于鉴定结果为危险废物的物料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由具有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所有涉案固体废物全部安全、无害化处置完毕。

  2020年9月4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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