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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133 分类:
发布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发文日期: 2020-07-10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退回河南核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销售放射性核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文  号: 豫环办函〔2020〕8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退回河南核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销售放射性核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河南核力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编制的《河南核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销售放射性核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相关标准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进行分级,项目涉及3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分装、操作,总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17×1010Bq,应为生产放射性药品、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对项目涉及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原料来源、理化形态、产污环节及污染分析不明确;对工作场所的地面、墙壁、工作台等关注点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描述不清楚。

  三、《报告表》中提到非密封物质工作场所不设置放射性废水衰变池,但未说明冲洗手废水、事故状况下污染场所清洗废水等废液处置方式。

  四、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排气筒设置位置不明晰,排风口是否设置在当地常年风向下风向、是否采用活性炭过滤、是否采取防风与雨水倒灌等措施均不明确。

  五、放射源暂存库选址合理性分析不充分,应从周边环境规划、事故应急救援、放射源转运交通的便利性等多角度开展;放射源暂存库设计、建造标准交代不清楚,采取的安全保卫、监控措施描述不充分。

  六、未明确销售的13种放射源的放射性活度、销售量及在放射源暂存库的存量。

  鉴于以上问题,现将《报告表》退回,待你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后,可再次向我厅申报环评文件。

  2020年7月8日

主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督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抄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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